交通事故案件中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到底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案件中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到底如何认定
电动车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个问题一直是交通事故案件争议的焦点,虽然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认定上仍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今天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详细说说。
首先明确下交通事故中电动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到底谁说的算的问题,这个是有明确的地方规定的,比如说河南省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电动车回老家没地线)明确规定“案涉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也就是说,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个问题是由公安机关做出判断的,明确了谁说的算,下面的问题就好解决了。
对于非机动车,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这是非机动车的定义,也就是说,先看驱动,自行车人力驱动,属于非机动车,原来农村的牛车,牛做驱动,也是非机动车,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动的符合一定的速度等条件,也可以认定为非机动车车,那么这个一定的条件是什么呢,我国法律还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张家界新日电动车)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这就是大家所理解的电车,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要求包括时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且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轮胎宽度不大于mm,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V等。从这些规定来看,对车速、质量等都有明确的要求。
就是因为有上述要求,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机动车和电车相撞,很多时候肇事方就会从上述要求中来进行辩护,对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要求重新认定,重新划分事故责任,比如说“案涉车辆虽载明为电动车,但其电机功率远超电动自行车240W的限度,设计时速远超20km/h,案涉车辆无脚踏骑行装置,整车重量远大于40kg。故根据案涉车辆外部特征、相关参数,应当认定案涉车辆为机动车,而不是非机动车”,等。
这样辩护,猛地一看,还挺有理的,但是咱们自己琢磨下会发现,他忘记了一个大前提,那就是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到底是谁说的算的问题,你不该在法院审理阶段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是在公安机关解决的问题,因为这个权利在公安事故认定书上,如果对机动车认定有异议,是在公安机关提出,而非是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因为这个决定权不在这里,法律明确规定,“案涉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所以说,这类辩护是没啥意义的,因为你这辩护找错了地方,哪怕你在开庭时候辩护的多卖力,辩护语言多优美,都改变不了判决结果,毕竟,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法官看的是公安机关的认定,而非你的夸夸其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