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的是与非
电动自行车的是与非
最近几天突然看到了很多关于警察收缴电动自行车的文章和频,引起了我的注意,我才知道电动自行车也分国标和非国标。
于是我找到了电动自行车国标文件《电动车电池重量》(老公想买个电动车回家)
在这个要求条款中出现了要求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这就是为啥大家看到的国标电动自行车都必须有两个脚蹬子。但规则设计者忽略了脚蹬子的这个设计劣势,自行车有脚蹬子是因为自行车比较轻便,可以骑行,而电动自行车有一百多斤,骑行起来是非常费劲的,它设计的初衷是想让骑行者在没电的时候可以用脚蹬子骑行,而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很少看到有人用脚蹬子的,还有一个弊端就是,在用电骑行的时候,这个脚蹬子是转动的,这很容易引起衣服,裤子等被缴入里面发生危险。估计设计者们没有考虑这个问题吧?
条款中还提到了完整的电动车的整车质量不能超过KG,电动车的百公里耗电量大约是1.5到2.0度。而如果用铅酸电池的线KG,电动车不包含电池的重量可能就已经30~40KG了,留给电池的也就十几KG的重量,半度电多点。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只能开公里左右,去了电池衰减,保留剩余回家充电的电量后,实际行驶距离也就是30公里左右了。这个行驶距离很显然是不太够用的。几乎骑一圈就要充电了,不然你就要用那个脚蹬子啦。以上数据为估算,具体情况还要以实际车行驶距离为准
这个标准中还规定了电池的标称电压不能高于V,而后面又说不能高于V,这么点事怎么还能自相矛盾呢?有谁弄明白的告诉我一声。
还有很多人提到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让安装反光镜,但我看标准中是可以安装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有谁弄明白的告诉我一声。
关于电动车的新规和一个法官有关,她叫陈海仪,她提议要 严惩电动自行车违规,并要求培训驾照,上牌,交保险。这一提议看来被执行了,但根据《轨道电动车哪家强》第三十九条内容原文如下:
第三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估计电动自行车的法规条款没有开听证会就给执行了,这些条款属于第三十九条里说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
意见分歧就不说了,利益关系重大调整这一条,我们看看下面的片,这还不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吗?
这些非国标的电动车都被收缴了,老百姓的血汗钱就这样没了,如果一辆两辆还可以,这几亿的数字,想想都可怕。
由于电动车这些年越来越多,开的人也不讲究交通法规,逆行,闯红灯等等各种违法违规时有发生,陈海仪的提议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乱象,要想整个社会风气变好,必须让人心顺服才行 ,强制执法、罚款、扣押等都属于以暴制暴,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激化人民内部矛盾。
电动车不应该直接收缴,既然这些车不合国标,那么让他们购买符合国标的车就行了,前提是旧车要用来置换,而不应强制收缴销毁。
法规是什么?是保证大家共同利益的规则,如果你想让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那就强制每个骑电动车的人都去交管所学习教育课,然后一旦违规,采取重罚的形式,不要用简单罚款,不痛不痒的方式来做这件事,罚款的目的如果达不到警示作用,那罚款就是无效行为。
汽车的酒驾就是一个例子,以前酒驾就是简单罚款,现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坐牢的,如果一条法律法规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那法规要和不要没啥区别,更不能让法规成为某些人的摇钱树。
不管是电动自行车还是汽车,都要遵守交通法规。人民警察是为老百姓服务的,不是整天想方设法收拾老百姓的。不要把法律赋予你的罚款权利变成谋利工具。